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发布于:2017-06-08 16:38:56来源:润启佳业 点击:469 次

小区入住已经超过10年,小区由物业公司供暖,家里的暖气管爆裂。  
问: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答:业主家中的暖气管属业主的私人产权,发生爆裂情况应当由业主承担责任。
如果在建设单位质量保修期内,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维修责任。这个业主家中的暖气管已经超过保修期,应当由业主自行出资维修。
业主在使用家中的供暖、电力、自来水等设备是应当注意设备的检查和维修。
相关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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