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物业管理协会

发布于:2017-05-24 16:35:29来源:润启佳业 点击:692 次

物业服务

大力发展物业服务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任,是对行业的重视和肯定;是行业克服当前困难,继续创新发展的动力。


管理工作

在关注物业服务行业对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就业和拉动内需的重要作用的同时,推动物业管理工作与创新社会管理相结合。发动会员单位对影响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的意见及措施。

主要职能

物业管理协会 的主要职能包括:协助政府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协助政府开展行业调研和行业统计工作,为政府制定行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提供预案和建议; 协助政府组织、指导物业管理科研成果的转化和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促进行业科技进步; 代表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企业的合理要求和建议; 组织制定并监督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树立行业的良好形象; 进行行业内部协调,维护行业内部公平竞争; 为会员单位的企业管理和发展提供信息与咨询服务; 组织开展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评定与管理、物业管理优秀示范项目的达标考评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培训工作; 促进国内、国际行业交流和合作。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 “海淀区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海淀区物业管理事业单位及其专业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本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双向”服务方针,积极为政府决策服务,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做好行业自律,倡导公平竞争,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行业理论,传递行业信息,交流行业经验,推广行业先进管理制度和方法,及时反映广大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开展行业培训和再教育,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培育、发展重庆物业管理市场,促进行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海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海淀区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海淀区主城区内;本会将根据行业的实际情况完善各分支机构设置事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参与行业立法调研和有关行业的政策决策论证,反映行业的诉求,提出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行业特点,制定、监督执行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倡导公平竞争,诚信服务;组织行业评比、行业检查,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涉及违法的,建议有关部门查处。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调查统计,参与制定、修订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和各类技术标准与规范,完善行业管理。对不符合技术标准与规范的企业,进行督促整顿,以至建议政府主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四)了解掌握行业基本情况,开展行业调研、探索、研讨、解决行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指导物业管理和白蚁防治等涉及行业的工作,为会员的管理和发展提供多种服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经验交流,收集整理国内外管理、技术、市场信息和行业动态,经有关部门批准编辑出版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组织参加国内外研讨会,促进技术和学术交流;为会员及社会提供行业方面的咨询、项目策划、评估、代理招投标等服务;推广先进技术,组织各类业务讲座、培训及再教育,为会员培训管理、技术和服务方面的人才,提高行业整体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的正当行为提供法律等方面的支持;培育业主消费意识,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协调业主、业委会和会员之间的物业管理矛盾,促进三者关系和谐。

(七)推动行业内外的横向联系,加强重庆与国内外同行的合作,代表行业与国内外同行组织建立联系、交流情况和合作以及参加有关活动,扩大重庆物业管理行业在国内外的影响,为本市行业开拓外地市场创造条件。

(八)协助和参与政府主管部门或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九)兴办与本会宗旨相适应的经济实体,开展各种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有偿服务。

(十)维护行业形象和整体利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须拥护遵守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单位和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

(一)单位会员: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白蚁防治等及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地方社会团体和有关行业组织。单位会员担任副会长和副秘书长,须经会长会审定个人资格,交理事会通过。

(二)个人会员:热心物业管理、白蚁防治等事业,并有一定实践经验,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注册物业管理师、专家、学者、行业资深人士或从事行业工作多年具有一定影响的专业人士、社会知名人士和有关机构负责人;个人会员可经会长会审定资格并由理事会通过担任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副会长。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办理相关手续,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

(四)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会员资格:

(一)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损害本会和行业声誉者;

(二)不履行会员义务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者;

(三)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者;

(四)自动提出退会者。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工作方针、任务;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章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须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同意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5年,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四)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五)审议并批准会长的工作报告;

(六)审定年度财务计划和收支决算报告;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本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二)、(三)、(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会长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会长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长会须有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所作出的决定须经到会2/3以上通过;会长会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所作出的决定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方可实施;作出的重大决定须经理事会通过方可实施。

会长会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研究决定本会重大事宜和突发性应急事宜;

(二)研究决定秘书处提出的 工作计划;

(三)研究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四)研究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审定会员申请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副会长等人选的资格;

(六)向理事会提名本届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等人选;

(七)向理事会提名下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秘书处协调下开展工作,其工作按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结合本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副会长、秘书长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代表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和会长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选举通过;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受会长委托的事务和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不兼任会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程序:本会因故需终止活动时,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动议,经会员大会通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十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7年7月25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经海淀区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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